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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婺源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公告 | |||||
| 作者:阳光工程… 文章来源:阳光工程办公室 点击数:577 更新时间:2010-7-2 | |||||
按照省、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的通知要求,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好我县的阳光工程培训,决定于2010年7月8-9日开展重新认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为目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平竞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按照控制数量、严格条件、择优认定的原则开展。 二、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3.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4.熟悉农机手、沼气工、村级动物防疫员、机防手、乡村旅游服务员、农村建筑工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畜禽繁殖员、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加工、地方特色职业农民等培训,具备相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6. 对以往工作主动、任务完成、学员反映好的培训机构优先予以认定。对2008年以来被取消基地资格的不再认定。 7.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任务。 三、其他事项 1、自愿申报的培训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培训机构的书面申请,培训基地认定申报表(可自行到http://www.jxyggc.com/上下载附件1),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受理时间为2010年7月7日下午5:30分以前。 3、2010年7月8-9日组织县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组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查、评估,择优认定。 4、认定结果由县阳光办书面报送市阳光办审核,并由市阳光办报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复后报省阳光办备案。 公告单位:婺源县阳光工程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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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心若 责任编辑:心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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