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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湖北孝感中级人民法院“穿制服上访”法官被免职           ★★★ 【字体:
湖北孝感中级人民法院“穿制服上访”法官被免职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103    更新时间:2010-7-28
 

法官冯缤穿着法官服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上访”。(视频截图)

法官冯缤穿着法官服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上访”。(视频截图)

有观点认为:穿制服上访不当,但免职应说明依据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文,免除了冯缤的助理审判员职务。今年6月21日至23日,为了妻子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劳动纠纷案,冯缤曾连续3天身穿法官服,胸佩国徽,站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手举一个大大的“冤”字牌“上访”。刚刚接到这一决定的冯缤说:“这个处理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官法》,我有申诉权,我正在考虑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孝中法任(2010)3号”文件显示,免除冯缤助理审判员职务的决定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冯缤说:“《法官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不能穿着法官服上访。而且,免职文件甚至没有写明我触犯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对于冯缤被免职,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占传德说:“我不认同‘穿法官制服上访’的行为,这是对法官制服的羞辱。法官制服是法官履行公务等特定时期穿的,法官身份和法官制服一样,不能轻易地为个人利益随意利用。但是,仅仅因此就被免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冯缤上访所告的对象正是孝感中院,现在孝感中院对他做出免职处理,就有打击报复上访人之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莉红说:“申诉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只要依法进行,不应该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受到惩罚。具体到冯缤这件事,免职决定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到底违反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哪条哪款,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背景链接】

2008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勤人员、冯缤的妻子胡敏被单位列入“清退”名单。但冯缤认为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便可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孝感中院应与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冯缤亲自代理妻子的案子,向孝感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冯缤将所在单位孝感市中院告上法庭。但妻子的劳动纠纷案迟迟未能“立案”。为此,冯缤身穿法官制服、举着“冤”字牌上访。2009年,此案一审判决,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得到认可,但没有判决孝感中院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武汉7月27日 记者田豆豆 《人民日报》2010年07月28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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